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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8:59:18
(3)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落实同等风险、同等对待的原则。
这里明确将行政协议诉讼中除违约诉讼之外的其他诉讼都归入了针对行政优益权的行政行为诉讼。第77条还规定,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这一内容要素是判断诉争协议是否为行政协议的决定性要素,当然,并不否认其他要素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辅助性作用。(63)在法国,一个即便不为实施公用事业任务而签订的契约,只要含有一个超出普通法的条款,就是行政契约。笔者认为,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是行政法学中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另一种表述方式,顾名思义,它是指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乃至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行政活动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既包括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职责,也包括相对方的权利与义务。(34)参见同前注(22),梁凤云文,第3-12页。这也是德国行政法理论将协议标的作为行政协议判断标准的原因。
如在2018年某拆迁过渡协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法官认为:本案中,渭滨区政府基于加快推进连霍高速项目建设和城中村改造的行政管理目标,委托下设工作机构与陈春芬签订的《拆迁过渡协议》系经双方同意自愿达成,是双方共同意志的体现,属于行政协议。如在协议内容的性质属于中性而难以判断的情形下,需要结合协议签订的目的、法律规范依据和协议外法定的行政优益权条款作出判断。如此来说,名为《动物防疫法》,在某种程度上实为家畜家禽防疫法。
再次,2021年以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中端环节是《动物防疫法》,负责动物与动物之间的防疫。(二)《动物防疫法》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之间的空白《动物防疫法》中的名不副实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处于制度空白的状态,但是,制度空白不是单方面造成的,而是《动物防疫法》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共同引发的。为了利用,部分条文将受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排除出保护范围。
它既是第一道防线,也是最后一道防线。从数千年来人类驯化动物的历史来看,一旦野生动物被人类捕获、驯化、繁育和利用,它身上携带的各种病原体也随之进入人类社会。
针对人畜共患传染病,两部法律建立了协同防治机制,实现了从畜传畜到畜传人再到人传人的全覆盖。相同风险应当相同对待。汉语原本只有动物的概念,并没有野生动物的概念。后端环节是《传染病防治法》,聚焦人与人之间的防疫。
从立法目的、主管部门、动物范围三方面来看,我国法律将动物一分为二,一边是《畜牧法》,以家畜家禽为对象。虽然也有观点提到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法律之间的衔接,但未触及问题的症结。但是,从动物和动物疫病两个角度分析具体条文,就会发现《动物防疫法》似乎存在某种名不副实的现象。不仅如此,这一概念还反衬出了《动物防疫法》与《传染病防治法》之间的空白。
所谓可能的人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一是突然发生,二是原因不明,三是传染病。
当时的《传染病防治法》只防治法定传染病,难以及时应对非典型肺炎。(一)从野生动物保护法到动物保护法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四、传染病防治环节的法律漏洞医学区分动物医学与人类医学,法律也区分动物防疫与人的防疫。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着手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门槛较低,整个产业高速扩张、规模庞大、种类繁杂。因此,《动物防疫法》第三条现已改为本法所称动物包括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都采用这一概念,都采用类似的分类标准。但在微观层面,大量的例外条文不断消解甚至几乎架空这个宏观上的二元划分。
从长远来看,应依据宪法所要求的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与动物保护,逐步将《动物防疫法》提升为《动物健康法》,推进人与动物法律关系的体系化与现代化。对此,首先应当充分贯彻这种系统观和体系观,从单部法律的局部视角上升到横跨四部法律的体系视角,精准发现体系中的深层制度裂缝。
在此基础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将《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修改为《人兽共患传染病名录》,依照国际标准扩大相关疫病范围。野生动物不只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还可以由人工繁育饲养,我国的存栏数量十分巨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它既难以有效监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发生的新型疫病,也难以有效监测人类被野生动物传染新型疫病。
(2)统一的动物保护法看似激进,其实周全和缓,不追求一刀切式的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利用。第二,应填补《野生动物保护法》与《动物防疫法》之间的空白。贯穿体系的深层裂缝,就起于野生动物这一概念。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虽属于野生动物,但得不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严格保护。
从这四个阶段的概念限缩可见,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不断缩小,利用范围相应扩大。而《传染病防治法》与之衔接,着重针对确定的人传人阶段。
二是健全《动物防疫法》,加强其与《传染病防治法》的衔接配合,共同将狭隘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扩展为全面的人兽共患传染病。但人工繁育、利用野生动物相关防疫制度亟待完善。
二是阐明漏洞扩大于《动物防疫法》。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大幅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
之后,该条修改为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总之,唯有贯彻系统思维,落实体系适当原则,才能形成整体性改革方案,将四部特别行政法打造成前后衔接、严丝合缝的制度链条 进入专题: 公共卫生法体系 野生动物保护法 畜牧法 动物防疫法 传染病防治法 。尽管这些法律漏洞和制度裂缝存在已久,分散在四部行政法当中,在平常时期并不起眼,但如果因为偶然原因而串联起来,就可能导致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从弥合制度裂缝、防止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角度来看,未来有必要进一步贯彻全面系统的视角,合并《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畜牧法》,制定一部统一的动物保护法或动物福利法。
立法机关针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建立了特殊应对机制,包括以下三部分。其次,人畜共患传染病协同防控机制的健全完善,既表明《传染病防治法》与《动物防疫法》存在衔接关系,又反衬出这两部法律存在间隙裂缝。
第一,应当填补传染病防治环节的漏洞,着重填补《传染病防治法》与《动物防疫法》之间的空白,将人畜共患传染病修改为人兽共患传染病。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规范利用可以在动物保护的大框架下得到妥当安排,可以在公共卫生风险和经济价值之间根据比例原则加以谨慎权衡。
对此,立法机关应当在这道主防线之前,梯次设置多层绵密的前沿防线,建立层层设防、层层衔接的防控机制。法律重在保护野生种群。